真愛居家護理所居家護理合約書
立合約書人: (以下簡稱甲方)
真愛居家護理所 (以下簡稱乙方)
甲方系經由 醫院轉介至乙方,經雙方約定以乙方為甲方之居家護理服務特約機構,並同意訂立合約、合約內容如下:
一、甲方確實可以依法全權代理行使個案之權責。
二、經乙方居家護理人員評估後,提供甲方居家護理服務;
□第四階呼吸器居家照護 □一般居家照護 ,服務項目包括:
□醫師訪視健康評估。
□呼吸治療師訪視評估及呼吸器使用暨居家注意事項之指導。
□居家護理師訪視暨留置管路之護理:
□1.更換鼻胃管及灌食指導及護理之衛教 □2.更換氣切管及氣切護理之衛教
□3.更換導尿管、尿袋及尿管護理之衛教 □4.膀胱沖洗、膀胱訓練
□5.一般傷口及壓瘡傷口護理之指導 □6.造口護理
□7.代採檢體 □8.其他
三、服務頻率:
(一)乙方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規定之服務次數:呼吸治療師及護理師每月兩次,醫師每二個月一次,服務時間僅限於乙方上班時間內,訪視時間由乙方排訂後於訪視前電話通知
甲方。
(二)超出規定之訪視次數需由甲方支付乙方車程費及耗材費用。
四、收費標準:
- 甲方於每次接受服務後需繳付之費用及車程費如下:
1.健保部份負擔費用:依健保局規定收取護理訪視費用之 5% 。
2.車程費:□花蓮市:150元 □新城鄉、秀林鄉、吉安鄉、壽豐鄉:200元 □鳳林鎮、萬榮鄉、光復鄉、豐濱鄉:300元。□瑞穗以南(含瑞穗)之鄉鎮:400元。
- 領有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、榮民身份或低收入身份者,免收5%部份負擔。
5%部份負擔金額:護理訪視費□ 53元 □ 73元 □ 88元 □ 103元
醫師訪視費□78元 ;材料金額: 。
- 甲方若為無健保之自費個案,需繳付全額護理訪視費,護理訪視費比照中央健康保險局居家護理支付標準點數訂定。
- 接受呼吸器居家照護者,由乙方提供甲方呼吸器、氧氣製造機、加熱潮溼器及二層推車各壹台。
- 由乙方提供甲方抽痰機者,每月需酌收租金300元。
五、收費方式:
- 健保部份負擔:甲方於居家訪視當日繳納費用,收據由乙方於訪視當日交付給甲方。
六、甲方知悉並同意接受合約書附件所載有關「居家護理個案權利與義務」之事項,並於接受乙方居家護理服務期間同意配合。
七、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務期間,如病況有異常變化或其他意外事故,乙方得建議甲方家屬逕行送醫治療,各項就醫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。
八、甲方有5天審閱期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。
九、約定服務其限期滿雙方未作不續約通知時,則本契約自動續約至一方提出終止契約通知為止。
十、合約履行期間,任一方若因故終止接受或提供服務時,需於下次訪視日前一週告知另一方,經雙方協議後得終止合約。終止合約原因包括:個案或家屬對提供服務之醫護人員有攻擊行為、言語或肢體之 騷擾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險時、個案死亡、家屬拒絕接受服務、遷移本所服務地 段、情況好轉或管路移除、住院超過二個月以上。
十一、本合約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或臨時變動,則需經雙方事先言明同意修訂之。
十二、如因本合約事項有爭執時,雙方同意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十三、本合約書正本乙式兩份,雙方各執乙份為憑。
立合約書人簽章
甲 方: 身分證字號:
家屬代表: 身分證字號: 與甲方之關係:
地 址:
電 話:
乙方:真愛居家護理所
負責人:楊淑女 (簽章)
地址:花蓮市富強路63號1F
電話:(03)8561352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