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醫療院所評估有呼吸居家照護需求者,電話通知本所個案狀況及使用呼吸器機型,並連絡家屬安排碰面時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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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獲貴院通知後,三個工作天內到院所訪視個案、試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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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初步收集基本資料,向家屬說明居家呼吸照護合約及收案之相關作業規範。
2.與醫療院所醫護人員交班以銜接個案照護需求之內容,由呼吸治療師依「居家呼吸器使用-出院前衛教單」內容給予主要照顧者衛教。
3.提供主要照顧者或家屬出院前其它相關衛教,以及協助安排輔具或設備等事前準備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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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衛教後2-3日內持續追蹤評值主要照顧者對衛教內容之瞭解程度。
2.若3天後個案未出院,則陸續追蹤評值主要照顧者之照護技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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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院當天,與醫療院我醫護人員交接相關照護及處置應注意事項,並陪同個案出院返家,給予再次或重點式衛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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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寫轉介回覆單,回覆醫療院所個案返家後續情形,並和院所保持連繫。
備註:
1.未符合居家呼吸器照護收案標準者(如:只使用BIPAP或CPAP者),轉介醫院依健保規定於使用BIPAP或CPAP滿21天後,由醫師填報並檢附相關病歷資料作事前審查申請,待健保局同意核備後,方可執行居家呼吸器照護(IDS第四階)收案服務。
2.個案返家後,健保局尚未同意核備前,案家需自付呼吸器租金:侵入型300元/日,非侵入型200元/日,氧氣濃縮機則免費提供,另需配備抽痰機者將酌收租賃費用300元/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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