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(市)醫療補助 

縣(市)醫療補助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,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、方式及標準,由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;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實施對象:
 (1) 低收入戶之傷、病患者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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