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縣(市)醫療補助 

縣(市)醫療補助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,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、方式及標準,由中央、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;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 

實施對象:
 (1) 低收入戶之傷、病患者。 
 (2)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、病,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。
 (3) 非屬前二款,患嚴重傷、病,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
  五倍,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。

 

實施內容:
  (1) 低收入戶之傷、病患者,全額補助。 
  (2)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、病者,補助百分之八十。 
  (3) 非屬前二款,患嚴重傷、病者,補助百分之七十。 

承辦單位: 
各縣市政府社會局(處)網站 
 

【相關法規】縣(市)醫療補助辦法
【相關連結】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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